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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

2020-09-09

科史发所字〔2025〕2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研究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导师)队伍,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研究生指导教师管理办法(试行)》(校发培养字〔2024〕52号)、《中国科学院大学落实研究生导师立德树人职责实施细则》(校发培字〔2018〕154 号)、《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党发人字〔2024〕45号)、《中国科学院大学关于加强和改进科教融合教师队伍师德师风建设工作的实施意见》(党发人字〔2024〕51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以下简称研究所)研究生教育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导师是研究生培养的第一责任人,肩负着培养国家高层次创新人才的使命与重任,承担着对研究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学术规范训练、创新能力培养等职责。导师应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坚持教书和育人相统一,坚持言传和身教相统一,坚持潜心问道和关注社会相统一,坚持学术自由和学术规范相统一,以德立身、以德立学、以德施教;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创新研究生指导方式,潜心研究生培养,全过程育人、全方位育人,做研究生成长成才的指导者和引路人。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研究所的导师遴选、招生资格审核与考核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  导师基本素质要求与岗位职责

第四条 基本素质要求

(一)政治素质过硬。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将思想教育与专业教育有机统一,严格执行国家教育政策和中国科学院大学(以下简称“国科大”)关于研究生培养的各项制度规定。

(二)师德师风高尚。遵守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人师表,爱岗敬业;恪守学术道德与规范,维护公平正义和风清气正的学术环境;正确行使导师权力,有责任心和使命感。

(三)业务素质精湛。具有深厚的学术造诣和执着的学术追求,秉承先进教育理念,积极参与各类课程教学,着力培养研究生创新能力,助力研究生成长成才。

第五条 岗位职责

(一)提升研究生思想政治素质和社会责任感。掌握研究生思想状况,强化思想政治教育,拓展国际视野,培养家国情怀,引导研究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

(二)培养研究生学术创新和实践创新能力。按照因材施教和个性化培养理念,强化学术指导,引导研究生跟踪学科前沿,开展创新性工作。鼓励研究生积极参加国内外学术和专业实践活动,强化理论与实践相结合。

(三)指导研究生恪守学术道德规范。培养研究生严谨认真的治学态度和求真务实的科学精神,自觉遵守科研诚信与学术道德,提升学术道德涵养,杜绝学术不端行为,提高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四)优化研究生培养条件。积极为研究生开展科学研究创造条件,创设良好的学术交流平台,鼓励研究生积极开展课题研究和学术交流,根据实际情况为研究生提供相应的经费支持。

(五)注重人文关怀,加强纪律教育。重视对研究生的人文关怀,关注研究生的身心健康,建立良好的师生互动机制。引导研究生做好职业生涯规划。教育引导研究生遵纪守法,保护研究生合法权益。

(六)履行培养职责,精心尽力指导研究生。严格遵守招生、培养和管理等方面的规章制度,规范教育教学行为,正确履行研究生培养职责,重视培养方案和培养计划,提出研究生分流退出建议,指导研究生的课程学习、科学研究、论文写作和社会实践等工作。承担课程教学任务的导师应严格遵守教学纪律,将学科前沿成果融入教学内容中。

(七)加强培养过程管理,指导研究生高质量完成学位论文。严格执行学位授予要求,对学位论文质量严格把关,对研究生在学期间发表的文章及科研成果负有监督责任。

(八)积极参与、承担教育相关工作。参加导师培训和教育工作研讨活动,探索和掌握研究生培养、管理的特点和规律,不断提升研究生的培养质量。对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三章  导师资格

第六条 具有导师资格是从事研究生培养和指导工作的基本要求,是获得研究生招生资格的前提条件。研究所鼓励导师跨学科联合指导,鼓励形成导师团队开展研究生指导工作。

第七条 申请导师资格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师德师风高尚,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具有副研究员(或相当)专业技术职务和博士学位。

(三)申请博士生导师资格原则上有完整培养一届合格硕士生的经历,或在所外有指导博士生的完整经历。

(四)承担在研重要科研项目,研究经费能够满足研究生科研津贴、培养费、科学研究和完成学位论文等基本需求;有足够的时间和精力指导研究生。

第四章  导师遴选与聘任

第八条 导师遴选和导师聘任坚持“师德为先、育人为要、择优评选、按需聘任、总量控制、结构优化”的基本原则。

第九条 导师遴选每年进行一次,遴选工作程序如下:

(一)个人申报与初审。符合申请导师资格条件的申请人,根据国科大工作安排在教育业务管理平台填写导师申请信息,按要求提供有关证明材料,提请研究生部初审。由研究生部将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材料提请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二)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根据研究所学科发展需要、岗位设置情况、导师资格申请条件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重点考察政治素养、师德师风、学术水平、科研实践能力和培养研究生条件等。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审议确定通过人员名单,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国科大相关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

(三)国科大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审议。学科群分会秘书处对相关材料进行复审,提交审核报告到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学科群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对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通过的申请人名单报国科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

(四)国科大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学科群分会报送的申请人材料进行审议,并以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同意票数超过全体委员半数为通过。

第十条 导师岗位实行聘任制,获得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的导师聘期5年。期满考核通过者可以申请续聘,期满考核依据本办法第十七条组织实施。

第十一条 导师申请招生资格,原则上应在研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前能够完整指导一届博士研究生或硕士研究生。导师办理退休前3年不再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第十二条 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每年进行一次,申请年度招生的导师,须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教育业务管理平台进行信息维护。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招生资格进行审核,满足上岗条件的导师方具备招生资格。

第十三条 每位导师指导的在读研究生总数按国科大要求执行。在读学生数计算原则为:当年度秋季在读学生数减去次年夏季计划毕业生数。

第五章  培训、考核与激励

第十四条 新聘导师须接受国科大组织的岗前培训,在岗导师定期参加在岗培训。培训包含政治理论、国情教育、导师职责、师德师风、研究生教育政策、科研诚信、心理学知识等内容,通过专家报告、经验分享、学习研讨等多种形式,切实保障培训效果。

第十五条 研究所定期组织导师考核,将政治表现、师德师风、学术水平、指导精力投入、育人实效等纳入考核评价体系(附件1),考核结果作为绩效分配、评优评先、审核招生资格、分配招生计划的重要依据。

第十六条 导师的年度考核结合研究所年度考核进行,导师除《年度考核登记表》外,还应填写《导师履职情况自评表》(附件2)。在研究所年度考核中取得不合格等次者,取消其在下一年度教育工作方面评优奖励、项目申报和研究生招生等方面的资格。

第十七条 研究生部定期组织导师的聘期考核,结合聘期内导师年度考核的结果和研究生部出具的育人实效情况,由研究所学位评定委员会对导师做出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作为审核导师资格的重要依据。聘期考核结果不合格者,两年内不能申请续聘。

第十八条 导师出现师德失范行为的,由研究所师德建设委员会根据《中国科学院大学教师师德失范行为负面清单及处理办法》进行调查处理。违规情况及处理结果报国科大相关部门备案。

第六章 兼职导师管理

第十九条 研究所可以根据学科发展的需要,在已有学位授予权的学科范围内,选聘少量人事档案关系不在研究所,但具有丰富研究生培养经验的高水平专家学者作为兼职研究生指导教师。兼职导师不得以研究所导师(或国科大导师)的名义从事与研究生培养无关的社会活动或有损国家、国科大声誉的活动。

第二十条 兼职导师资格申请和招生资格申请的条件同研究所内导师。此外,申请人还须具有与申请层次对应的导师资格。

第二十一条 因研究所内合作需要聘请兼职导师的,由所内合作人向研究生部提出聘请申请;因意向兼职导师个人意愿需要申请研究所兼职导师的,由意向兼职导师个人提交申请,申请须经本人所在单位审批同意。兼职导师遴选与聘任工作流程同研究所内导师。

第二十二条 兼职导师作为第一导师指导研究生,需由一名研究所导师作为第二导师,且遴选与招生资格应从严审查。

第七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由研究生部负责解释。2021年印发的《中国科学院自然科学史研究所研究生指导教师条例》(科史发所字〔2021〕15号)同时废止。

科史发所字﹝2025﹞2号 附件1: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导师考核评价指标体系.docx

科史发所字﹝2025﹞2号 附件2: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导师履职情况自评表.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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