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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出版规程
    发布时间:2009-06-03

《自然科学史研究》编辑出版规程

1 编辑委员会

1.1 为保证刊物的编辑和出版,成立《自然科学史研究》编辑委员会。编辑委员会设主编1人、副主编和常务编委若干人,余为编辑委员。
1.2 编辑委员会实行主编负责制。
1.3 副主编和编委人选由主编提名,征求自然科学史研究所和中国科技史学会主要负责人意见后决定,主编在编委中另聘若干名常务编委。
1.4 编辑委员会对刊物的学术导向和栏目设计负责,并于每2年组织一次本刊优秀论文评选。常务编委承担稿件的复审和申复,常务编委会议确定每期杂志的内容。
1.5 主编委派1名副主编负责处理编辑委员会和编辑部的日常事务。

2 顾问委员会

2.1 顾问委员会对刊物的学术导向和栏目设计提供指导性意见并对刊物在国际学术圈的影响发挥作用。
2.2 顾问委员会设主任1人,委员若干人。
2.3 顾问委员会主任由主编邀聘1位国际知名科学史家担任,顾问委员由主编和该主任商定,由主编出面邀请。

3 稿件审查程序

3.1 筛选
编辑部将收到的稿件全部转致主编和副主编,由主编或指定的副主编负责文稿的筛选。
3.2 初审
3.2.1 审查人 由主编或指定的副主编决定2名审查人,所有经筛选的文稿均实行匿名审查并采取必要的回避措施。
3.2.2 审查时限 论文和书评以30日为限,逾期另请审查人。
3.2.3 审查内容 详见《审稿意见表》。
3.2.3 初审结果处理 若2位审查人均不同意刊发,则将审查结果通知作者;若2审查人或1审查人同意刊发,则将初审意见交常务编委会议复审。
3.3 复审
主编召集常务编委会议进行复审,复审会议原则上每2个月1次, 复审结果立即通知作者。
3.4 申复
作者收到复审结果后可于1个月内提出再行审查的要求,由主编决定是否接受作者的申复要求;如接受则提交下一次常务编委会议讨论。

4 编辑出版程序

4.1 制定发稿计划
发稿计划由指定副主编制定,于发稿前3个月提出。
4.2 文稿编辑加工
4.2.1 对经复审决定刊用的文稿,由编辑部主任指定编辑1人为其责任编辑。责任编辑负责对文稿的内容进行核对、文字加工和技术加工, 并于发排前15天将编辑加工完毕的稿件交编辑部主任。
4.2.3 每期刊物由编辑部主任指定1人担任执行编辑。执行编辑由编辑部编辑轮流担任,负责每期刊物的出版事务,如刊物的编排、校对和邮寄,稿费的计算与发放等工作。
4.3 发稿与付印
所有文稿需经主编或指定之副主编终审签字后方能送排。核红后的稿件再经主编过目签字付印。